11月30日,《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地理標志保護地方性法規,率先圍繞地理標志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全鏈條”作出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定期組織開展地理標志保護資源普查工作,將當地具有獨特品質產品納入地理標志資源庫。同時,要加強地理標志資源所在地范圍內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的保護,引導地理標志的申請、保護和運用。
地理標志產品具有獨特和穩定的質量,能夠在國際貿易中爭取較高的溢價,有利于發展本地優勢產業,有利于國際貿易中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谶@一特點,條例專門對地理標志國際交流合作作了規定,要求省政府推動建立地理標志國際交流合作機制,促進地理標志產品國際貿易,提升地理標志產業國際運營能力,同時支持生產經營者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積極開拓海外市場,著力培育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競爭新優勢。
此外,針對個別地理標志產品質量不高,不法商家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等情況,條例作出多項規定,特別列舉“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等5項相關禁止行為,違反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知識產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