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并于當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確保國有資產監督“長出牙齒”。
從2018年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向人大報告并進行審議監督成為我省一項年度例行性、周期性、經常性工作,此次通過的決定將進一步拓展監督手段,提升監督效能。
決定提出,省人大常委會可通過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監督。例如省人大常委會在任期屆滿前一年內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時開展專題詢問,其他年份也可根據需要開展專題詢問;針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可依法進行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根據監督發現、社會普遍反映的典型問題,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可對相關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調查。
不僅如此,人大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還新增專項審計、第三方評估等有力抓手。決定提出,省人大常委會針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可要求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并納入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事項。同時,還將建立健全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績效評價,并探索建立人大作為評價主體、委托第三方實施的評估機制。
此次決定還進一步明確了對國有資產監督的時限,細化了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報告初步審議的具體要求,明確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30日前,由省人大財經委或會同其他委員會開展初步審議并提出意見。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完善后,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10日前送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提出要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經省政府批準的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等重大事項,相關部門應當在省政府批準后的30日內,向省人大財經委和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
面對強有力的監督,省政府如何建立健全整改與問責機制也有了明確規定。決定提出,省政府要提出整改與問責清單,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問責,相關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聽取報告并進行審議,也可以組織組成人員對報告和管理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必要時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